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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持有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有下列情形,就算發票號碼與開獎的號碼相同,仍是不能領獎的:
一、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 票專用印章者。
二、交易金額合計欄為零,或發票空白並無交易金額記載。
三、破損不全或塡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 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 限。
四、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五、已註明作廢者。
六、適用零稅率者。
七、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八、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九、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十、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十一、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 稅者。 該分局呼籲,買受人消費索取統一發票時,應注意統一發票記載是 否正確並妥善保存統一發票收執聯,以免因疏忽而失去中大獎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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