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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常識囉~就如果有常坐飛機的人可以參考一下

大家都有信用卡 不過好像常常只用到道路救援或是機場貴賓室

其實還有一些小小的旅遊保障說~例如旅遊不便險

上次因為飛機取消的原因 丸子就順利的申請到4千多元的理賠

嘿嘿 從原本的單人路邊攤小吃 直接升級到 請人吃烤肉餐廳

算是小小的補償吧 不過有些小地方要特別注意的是單據的認定ㄛ

各家信用卡公司可能規定不同 丸子用的是中國信託的卡 就提供參考囉~

*以下資訊節錄自中國信託銀行*

旅遊期間,只要您以VISA、MasterCard、JCB刷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費用或支付80%以上之團費,於事故發生後60日內檢附相關單據,即可申請理賠。 理賠金額包含班機延誤險/行李延誤/行李遺失及劫機險。

※『公共運輸工具』係指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並以大眾運輸提供旅客運送為目的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公共交通工具,如:飛機、火車、高鐵、渡輪、統聯客運、國光客運...等,但不含公車。除上述所提之公共運輸工具外,其餘如:遊覽車、計程車、摩托車、腳踏車、三輪車、遊輪、直昇機、纜車...等皆非公共運輸工具。

※ 公共運輸工具之全部票款必須全部以信用卡支付,方可享有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機票款項不得全部(如贈送票、免費票)或部份以優待憑證(含優惠憑證、兌換券、折價券、酬賓券、抵用券、優待券等)抵付票款;或僅支付機場稅或兵險附加費的機票;或任何繳交機會中獎獎金所得稅所獲得的機票均不享有信用卡的保障。

 
 
旅行不便險最高理賠額
保險項目 鼎極卡 白金卡
(含國民旅遊白金卡及澳航聯名白金)
國民旅遊金卡 金卡 一般卡
班機延誤險 10,000元 10,000元 7,000元 7,000元 7,000元
行李延誤險 10,000元 10,000元 7,000元 7,000元 7,000元
行李遺失險 30,000元 30,000元 30,000元 30,000元 20,000元
劫機險 5,000元 (每日) 5,000元 (每日) 5,000元 (每日) 5,000元 (每日) 5,000元 (每日)
文件重置險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行程縮短險 30,000元 30,000元 30,000元 30,000元 無本項服務

※以上保險之理賠金額係依您刷卡時使用之卡別決定之。

 
保險對象
  • 本保險適用於持卡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未滿25歲之未婚女子 (持卡人之父母不適用)
 
保險費用
  • 本項保險係由本行為卡友提供之服務,保費由本行支付保險公司,您無需額外支付任何費用
保險範圍
班機延誤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在出發地或轉機失接地因而產生之合理且必要之住宿費、膳食、來往住宿地點之交通費、電話費及因住宿且行李已交寄時發生為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金額負賠償之責。
(1)失接已確認之轉接定期班機,且於其到達轉運站後四小時內無其他任何可代替之空中 交通工具前往目的地。
(2)已經確認之班機延誤達四小時以上、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無法登機,且於該機預定起飛時間四小時內無其他任何班機可供其轉搭前往目的地者。前述已經確認之班機不包括自本國出發且在報到前已確定延誤或取消者。
行李延誤
在抵達目的地(但不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機場六小時後,仍未接到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本公司將補償被保險人因行李延誤所必需購置之日用必需品費用,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但本公司賠償金額以不超過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且取得行李後即不予理賠。
行李遺失
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遺失或在抵達目的地(但不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機場24小時後仍未送達,則視為行李遺失。本公司將補償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五天(120小時)內,因購買緊急必需品所產生之費用,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本項費用係指超過前條(行李延誤費用)之額外費用,惟賠償金額以不超過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且取得行李後即不予理賠。
※ 日用必需品定義:(1)內、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 (2)盥洗用具及女性生理用品。
 
文件重置
被保險人於國外期間,護照或其他旅行文件(機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現金提示文件除外)因遺失、遭竊或被搶奪,並於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向警方報案,本公司將賠償被保險人因重置該文件所發生之合理成本或費用,及因重置文件期間所發生之必需住宿費、餐費及交通費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不超過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行程縮短(普卡不含本項保障)
被保險人於國外旅遊期間因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必須縮短行程,返回啟程地,致已預先支付之票證或住宿費用,無法繼續行程且無法獲得退款之損失及因直接返回啟程地所生之必要且合理費用,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不超過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除外責任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恐怖主義、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征用所致者。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因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五、因被保險人自殺、自殘(包括未遂)所致者,不論其是否心神喪失。。
六、被保險人為其預定搭乘班機之值勤人員或駕駛員者。
七、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身體或精神失常所致者。
八、相關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所致者。
九、海關或政府機關扣押、沒收焚毀、充公、檢疫、隔離或徵用所致者。

 
 
保險受益人

四合一旅行不便險之保險金受益人為持卡人本人。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保險契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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